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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者,依其拒絕僱用人數計算計,所稱「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係指雇主無下列情事之一而拒絕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之失業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