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600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69秒
-
43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一、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各政風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令配合機關辦理採購,不得任意介入或干 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 或訂定底價等,涉及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政風人員不宜擔任或參與。 遇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之採購應迴避事項,應主動迴避;違反規定者
-
432.
-
433.
- 標題: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一、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指遴選於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 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
-
434.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107 年 07 月 19 日壹、一般事項一、申報人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係依法應申報之人員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 貳、個別事項一、凡在中華民國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
-
435.
- 標題: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
436.
- 標題:
-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一)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二)重大廉政計畫之諮詢及審議事項。(三)廉政法令研修之諮詢及審議事項。(四)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五)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審議事項。(六)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反賄選、行政效能及透明化措
-
437.
- 標題: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
-
438.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經貿之諮商、協議、談判或合作事項。十、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嚴重影響於接獲報請核定三十日內未核定者,原採取保密措施之事項應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第 9 條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定為同一機密等級。第 13 條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核定,依本法第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
-
439.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例示如下:一、廉政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例示如下:一、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第 6 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第 7 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
44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一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應遵守事項如下: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二、不得抄錄、攝影、影印。第 20 條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置查閱登記簿,登載查閱人及查閱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