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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5-25
- 內容:
- 5月25日農委會依行政院112年災害防救演習綱要計畫,召開「112年桃園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演習最終規劃暨演習觀察實體小組會議」。會中決議本局修正112年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演習觀察實體小組評核手冊內容後儘速函送相關機關,評核手冊業於5月31日函送相關機關在案。召開112年桃園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演習最終規劃暨演習觀察實體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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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臺北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演習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5-04
- 內容:
- 5月4日臺北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演習進行兵棋推演及實兵演習,本局由陳正工程司國威擔任評核官。演習情境以戰爭災害及豪雨為背景,模擬在國軍無法及時支援時如何串聯民防體系,包括民宅遭飛彈襲擊、大型交通事故、生化武器攻擊、土石流保全戶疏散撤離、臺北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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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標題:
- 本署5月~6月份預定辦理活動訊息
- 資料來源:
- 活動快訊
- 發布日期:
- 2023-04-27
- 內容:
- 19 土石流防災中心112年災害防救演習(桃園市)2023.6 土石流防災中心112年全民防衛動員暨災害防救(民安9號)演習(基隆市)暨土石流防災專員授旗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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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5
- 內容:
- 十、 為提升應變效能,本會得辦理演習,訂定應變中心相關作業手 冊。 十、為提升應變效能,本會得 辦理演習,訂定應變中心 相關作業手冊。 二、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第二十五點規 定,新增辦理演習,及訂 定作業手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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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2-15
- 內容:
- 2月15日農委會依行政院112年災害防救演習綱要計畫,召開「112年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演習初步規劃會議」。會中就農委會負責擔任規劃場次(桃園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演習時間、地點及演習規劃內容討論,並決議該場演習訂於6月6日於桃園市復興區辦理,後續相關演練計畫內容,將由本局與桃園市政府研議後,提報期中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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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 險研習會或演習。 第二十六條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 六、大型活動、救難演習等臨時使用 行為。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 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 設施之強化。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 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 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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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演習。 第二十六條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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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 設施之強化。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 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 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 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管理機 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 汛、搶險研習會或演習。 第二十六條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由 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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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 險研習會或演習。 第二十六條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 六、大型活動、救難演習等臨時使用 行為。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 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 設施之強化。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 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 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 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 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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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 險研習會或演習。 第二十六條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 六、大型活動、救難演習等臨時使用 行為。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 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 設施之強化。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 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 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 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 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