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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 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 複代理人。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 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 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 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 分,涉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者,由最終 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責由該管機關依 法辦理。 第七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 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 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3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 為複代理人。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 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 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 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 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 述,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 分,涉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者,由最 終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責由該管機 關依法辦理。 第七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 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 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33.
    題: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資料來源:
    行政透明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 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 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 責。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 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 選結果負責。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擔任;其非由機關 首長擔任者,機關 首長仍應對評選結 果負責」之規定, 以及明確載明「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 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 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 之規定,;召集人由 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 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惟 簽未敘明上揭規定,
  • 34.
    題:
    112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30
    容:
    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35.
    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36.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37.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 38.
    題: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第五 條 都道府縣首長 或受命者或受委任者為前條之調查,不得已時可進入他人佔有之土地, 第十一 條 都道府縣首長 或其指派者或委任者,依照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而行使權限時,第十七 條 都道府縣首長 或其指派者或委任者,為都道府縣營造工程有其不得已之必要時, 第五條 都道府縣首長或受命者或受委任者為前條之調查,不得已時可進入他人佔有之土地,或暫時將無特定用途之他人土地當做材料放置場第十一條 都道府縣首長或其指派者或委任者,依照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而行使
  • 39.
    題:
    土砂災害防止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第五條 都道府縣知事及其所任命、委任者實施基礎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限度內,第三十條 都道府縣知事與國土交通大臣及其所任命或委任者進行緊急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範圍內進入他人所占有之 第五條 都道府縣知事及其所任命、委任者實施基礎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限度內,第三十條 都道府縣知事與國土交通大臣及其所任命或委任者進行緊急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範圍內進入他人所占有之 第五條 都道府縣知事及其所任命、委任者實施基礎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限度內,
  • 40.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前任者任期屆滿為止。但可連任。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前任者任期屆滿為止。但可連任。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前任者任期屆滿為止。但可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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