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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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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1.
    題:
    農路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31
    容:
    (三)透層、粘層材料按照設計圖之規定,材料用量參照工料分析表數量,有關施工方法參照相關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 332.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原則採坵塊法(適用於未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並得輔以等高線法(適用於已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求得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之依據;其方法如下:(一)坵塊法1.
  • 33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十七、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三、廠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試)驗作業等計畫,先報請機關工地主任(或監工人員)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機關工地主任(除另有規定外,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33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6-08
    容:
    (二)試驗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38(混凝土鑽心試驗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度試驗法)辦理。其追蹤方法由計畫主辦機關指定之。九、追蹤抽驗:(一)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其廠商應依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通知改正。
  • 335.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以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單獨或配合運用。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及地下水流況等,並就所需項目,選擇適當方法實施之。第 25 條(坡度分析)坡度之計算方法,有實測地形圖者採坵塊法,無實測地形圖者採等高線法。方法如下:一、坵塊法:(一)在地形圖上每十公尺或二十五公尺畫一方格坵塊。34 條(土壤調查與分析)土壤之調查與分析,應以一般通用方法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為之。
  • 336.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從事造林及撫育者。七、分期、分區處理計畫內容、執行單位、執行方法、估計經費。八、管制事項。
  • 337.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 338.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指定水土保持方式)第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指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方式者,應載明地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方法、完成期限,送達於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 339.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呈U型、V型或UV複合型,仍得以植生方法救治。沖蝕溝寬 度逾一百公分且 深度逾三十公分 之土地,呈U 型、V型或UV複 合型,仍得以植 生方法救治。嚴重:沖蝕溝寬 度逾一百公分且 深度逾三十公分 之土地,呈U 型、V型或UV複 合型,仍得以植 生方法救治。
  • 340.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 生方法,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有私 有原住民保留地遭原 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 行署強制執行,或由 債權人(行政機關) 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強制執行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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