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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十七、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由車輛保管人先提出申請,俟簽准後再維修。 十七、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 費用,應由車輛保管人先 提出申請,俟簽准後再維 修。 十八、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 費用,應由駕駛人先提出 申請,俟簽准後再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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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其費用,應以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前項代為履行計畫,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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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前項由主管機關執行強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費用,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或自其繳納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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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水土保持費用分擔)第十五條 宜農、宜牧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非土地所有人時,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以書面將處理費用及政府補助與水土保持義務人所付之比率通知所有人;於返還土地時,但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費用,法律另有規定或所有人與水土保持義務人間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處理費用及現存價值有爭議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調處之。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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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改善農業經營條件;其所需費用,得予協助辦理貸款或補助。(水土保持費用分擔)第二十四條 刪除(超限利用處理)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經營人、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