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34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62
依照
排序
  • 311.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二)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分局依本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辦理,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
  • 31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03
    容:
    (敘 獎)十三、本小組有關人員表現優良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敘獎。(書表附件)十四、本小組所用書表如下:(一)工程輔導簡要報告(表一)(二)
  • 31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9-02
    容:
    評選委員會議之會議紀 錄(優勝廠商評選) 決行 廠商評選表應密 封,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不 得允許申請閱覽、抄 寫、複印或攝影 底價核定決行 優勝廠商 評選 ) 決行 廠商評選表應密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底價核定 決行 主辦 科 ( 評選委員會議 ( 優勝廠商 評選 ) 決行 廠商評選表 應密封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底價核定 決行 主辦 科 (
  • 314.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第三十三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地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 315.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相關法令之訂定、檢討及修正。2.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之核定及函送縣(市)政府辦理公告及通知作業。
  • 316.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本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施工品質並落實全民監工。意見處理: ※工程設施涉及相關法令及規定者(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意見處理 : ※ 工程設施涉及相關法令及規定者(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
  • 317.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 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 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318.
    題: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8-21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是日分別改制為農 業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 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修正「茲因農業部組織法已於 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 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是 日改制為農業部,為使法 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 爰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本小組委員就審議 事項,認有利害關係者, 應依相關法令迴避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 319.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第  三 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 災戶需要,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 本條未修正。變更建築物設備 內容或位置者,得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 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 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 備查,免依建築法第三 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
  • 320.
    題:
    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31
    容: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十二)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十四)  工作結束或進用人員進用終止或期滿,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二)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組織提出,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四)工作結束或進用人員進用終止或期滿,公法救助關係即告終止,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組織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
32 / 35 頁 , 共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