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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 訴願之提起 第五十六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第五十八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第五十九條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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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 理訴願機關以外第一節 訴願之提起 第五十六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 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但應 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第五十八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訴願。 第五十九條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 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 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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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訴願法第58條 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 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第一節 訴願之提起 第五十六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 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但應 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第五十八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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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訴願法第58條 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 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第一節 訴願之提起 第五十六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 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但應 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第五十八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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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 繕具訴願書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 局____分局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原行政處分機 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第一節 訴願之提起 第五十六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 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第五十八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 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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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相關適用表單
- 資料來源:
- 性騷擾防治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自本件決議書送達之 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以本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遞日),由本府依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決議書送達之 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以本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遞日),由本府依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以本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由本府依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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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1-18
- 內容:
- 得自本審核通知函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向農業部提起訴願。不服本署審核決定者,得自本審核通知函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向農業部 提起訴願。不服本署審核決定者,得自本審核通知函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向農業部提起訴願。不服本署審核決定者,得自本審核通知函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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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得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向農業部提起訴願。如不服本查定結果,得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 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向農 業部提起訴願。 四、如不服本查定結果,得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向農業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