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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 22.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呈U型、V型或UV複合型,仍得以植生方法救治。沖蝕溝寬 度逾一百公分且 深度逾三十公分 之土地,呈U 型、V型或UV複 合型,仍得以植 生方法救治。三)嚴重:沖蝕溝寬 度逾一百公分且 深度逾三十公分 之土地,呈U 型、V型或UV複 合型,仍得以植 生方法救治。
  • 23.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保育利用定義)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 生方法,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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