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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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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
    題:
    112年度創新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會,農村水保署攜手學術界展現卓越成就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3-12-05
    容:
    農村水保署作為推動農村再生與水土保持的主政機關,背負著國家責任與人民期待,期望藉由創新研究計畫廣納學研專家前瞻構想及新興技術,以循序漸進推動基礎研究、規劃前瞻策略及行動方針,以減緩及調適外在環境衝擊並達到農村再生與水土保持賦予之立法目的。
  • 272.
    題:
    112年度公私協力平台會議(荖溪議題)*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24
    容:
    本分署於11月24日辦理112年度公私協力平台會議,由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王分署長國樑、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王副分署長怡靖及本分署林分署長宏鳴共同主持,邀請生態團體及專家學者參加,回顧荖溪各項議題,包括水量不足造成生物基流量不足或斷流情形、養殖魚塭造成水質劣化問題、構造物造成生態廊道中斷及外來種入侵等,
  • 273.
    題:
    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上架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台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13
    容:
    本署自112年6月份起邀請8位專家學者,個別進行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訪談,並於8月24日辦理工作會議及9月14日召開專家座談會議,取得共識後送勞動部審查,於11月13日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已上架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台。
  • 274.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12
    容:
    得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得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位 於都市計畫非農業區或 保護區之面積大於十公 頃者,得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各分局會同本局、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 提供意見。
  • 275.
    題:
    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劃設作業流程與方法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3-11-09
    容:
    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審查 會」,彙整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修正意見,以利後續依「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其目的為說明初步評估結果,並彙整地方政府與專家 學者修正意見。 (二) 於說明會辦理完成後,整現地細部調查 結果並撰寫報告後,邀請相關機關(構)、專家學者及地方 政府相關人員等,辦理說明會,其目的為說明初步評估結 果,並彙整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之修正意見。 (二) 舉辦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審查會第5條規定,邀請相關 機關(構)及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再依據審查結果修正相關 圖資及更新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後,
  • 276.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 款最後展延之申請,應 邀集建築、消防主管機 關(單位)與專家學者 等組成專案小組就各項 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 得使用執照所需時間, 並定其查核時點,敘明 具體理由後,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最後展延之申請,應邀集建築、消防主管機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專案小組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時間,並定其查核時點,敘明具體理由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 277.
    題:
    落實複合防災打造永續城鄉 農村水保署辦理災害防救業務講習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今(3)日邀請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防災單位及專家學者,於集思臺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辦「112年度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講習」,針對災害應變管理議題及自主防災社區運營進行專題演講,
  • 278.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 279.
    題: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 280.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為之。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並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