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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1.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前項查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不同,而使查定類別倘仍屬「宜林地」 或「加強保育地」,衍生查定與編定(或劃定)類別不同,讓民眾無所適 從,更影響地方政府執行超限利用違規處置時,究應依何者為準之疑慮。為務實解決查定與編定(或劃定)類別不同致生法令重疊、權責不清 之問題,及順利執行山坡地超限利用之查處,由於法源依據、 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 不同,而使查定類別 倘仍屬「宜林地」或 「加強保育地」,衍生 查定與編定(
  • 262.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轄市主管機關執行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作 業,係以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或尚未劃定使用分區之土地為對象, 爰修正本標準,該細則第十二條明定須 辦理查定者,以尚未劃 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 地類別之土地為限,現 行條文第五條第一款至 第三款屬已劃定使用分規定編定用地別且未經 查定之山坡地,查定分 類依其編定類別。但解 編或解除之國有林事業 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 林地經劃入山坡地範圍細則第十二條明定須 辦理查定者,以尚未劃 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 地類別之土地為限,爰 無須再於本條規範已編 定用地別且未查定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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