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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設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指派得不受前目規定並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 設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指派得不受前目規定並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但申請開發案之規 模大小、地形、地質等 情形特殊或為變更設 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之指派得不受前目 規定並酌情增減審查但申請開發案之規 模大小、地形、地質等 情形特殊或為變更設 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之指派得不受前目 規定並酌情增減審查 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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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四、牧地之開發,以維持原地形及自然排水系統為原則,如需整坡作業, 其他道路或輸水溝渠,應充分掌握沿線之地質、地形、土壤、土地利用及自然生態環境現況。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凡涉及開挖整地或改變地形、地貌者,應作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並準用開發建築用地之規定辦理。堆積區應參酌地形、地質環境狀況,建妥擋土設施,逐層堆積處理,上游地區並應規劃截水溝,防止地表逕流流入,二 節 地形調查與測繪第 21 條(地形圖測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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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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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