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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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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1.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2
    容:
    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之超限利用,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縣(受國有財產署委託,負責國有超限利用地(不含原住民保留地)收回後造林工作。(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策劃收回非法占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造林。2、策劃未依法進行林木栽植之原住民保留地切結限期完成造林及輔導造林。
  • 192.
    題: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作業原則(105.12.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三)原住民、離島地區或其他特殊需求農村社區,經公告後七日內無大專畢業青年申請,則可接受高中職畢業青年申請。
  • 193.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95.4.10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但原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規定申辦者,依原有規定予以補助。
  • 194.
    題:
    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作業要點(100.12.2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推薦機關: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得推薦二參選單位及本會得推薦十參選單位。
  • 195.
    題:
    九十七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原住民重點部落。4. 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者(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 196.
    題:
    數位學習網站相關連結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7-11-07
    容:
    專業行政(政府採購)台灣e院 - 衛生福利部:政策法規、專業技術(醫療衛生)臺灣原住民族網路學院:原住民族文化哈客網路學院:客家文化國家圖書館遠距學園:專業行政(圖書管理)、管理臺北 e 大:政策法規、專業行政、管理、語文港都 e 學苑:
  • 197.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市)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 198.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2-14
    容: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國土管理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由本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國土管理署、消防署)配合參與,由本部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民政司、警政署、國土管理署、 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署)及本部配合參與,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
  • 199.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受本署暨所屬分署補助興建者。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區民代表會。 七、國防部所屬單位之經管機關指各軍司令(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及區民代表會 。鎮、市) 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區民代表會。 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 公所或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區公 所:受本署暨所 屬分署補助興建 者。
  • 200.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指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第八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人,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農業區或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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