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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 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為避免行 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七十九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後,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 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行政機關為避免行 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行政機關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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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 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 機關依職權定之。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 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 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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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 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 機關依職權定之。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 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 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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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 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 政機關依職權定之。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 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 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 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