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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緊急處理時之緊急防災計畫)第二十九條 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有必要者,應限期命水土保持義務人提送緊急防災計畫,經核可後實施。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期間有前項情形者,原水土保持計畫須配合緊急防災計畫之實施而辦理變更者,應即辦理變更,並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緊急防災措施或緊急防災計畫之實施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其原施工期限,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酌予展延。(緊急防災計畫之內容)第三十條 前條之緊急防災計畫,其內容如下:一、水土保持義務人之姓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