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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並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定, 五、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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