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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本表請每半年填列至每年6及12月底之資料,並請附加於會計月報送審計機關;如因代辦、 四、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應建立控管及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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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應由財產管理機關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及相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核定辦理。該設施經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依一定金額 百分比劃分 核定權責劃分 審計機關 主管機關 經管機關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始得依各級政府所定財產、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四、國防部主管作戰及空投損失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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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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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二十四、本要點與審計機關規定不一致時,依該管審計機關規定辦理,其他未盡之處,另行規定或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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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3
- 內容:
- 五、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依左列原則,按月(期)將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送局,以憑彙轉審計機關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