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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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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3-08-09
    容:
    (2)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契約終止(解除)後1個月內,該預拌混凝土設備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 12.
    題:
    99年民意調查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6-01
    容:
    無人接聽、傳真機、答錄機等情 形之回撥依據(每隔30分鐘由電腦網路主機自動分派給訪員,若 在當日不同時段重撥3次後仍為原狀況,則該類電話號碼會集中 存檔,以供次日更換時間繼續釋出撥號,直到調查結束為止)。
  • 13.
    題:
    更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2
    容:
    應在本局指定地點為之,活動結束後應自行清除乾 淨並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或照價賠償。已詳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場地借用管理要點及上述注意事項,借用期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壞場地內設備、器具或設施時,願負全額賠償責任。已詳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場地借用管理要點及上述注意事項,借用期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壞場地內設備、器具或設施時,願負全額賠償責任。
  • 14.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1
    容:
    不宜登載於土 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 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 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 狀。 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各級政府應 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興建前項臨時通路 或設施,依水土保持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先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 15.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前項從事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依相關 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 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 除恢復原狀。政府通知 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 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各級政府應依限 拆除恢復原狀
  • 16.
    題: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需書、表、文件格式,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3
    容:
    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三)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敘明預定堆置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三)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敘明預定堆置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
  • 17.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政府將臨時 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 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 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 限拆除恢復原狀。並應函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 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 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 及期限;各級政府應依限拆 除恢復原狀
  • 1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或收買 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 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 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 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屆期不 遵行者,其餘記載事 332 水利法施行細則 項均應與原狀、照同。 第五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第四十一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關應先通知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 改善或回復原狀;逾期未為者,始得依 本法處罰之。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 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 復原狀;於管制使用土地上經營業務 者,必要時得勒令歇業,
  • 1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 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 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 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 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 化。 (四)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 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 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 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 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 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 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地點:敘 明預定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 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 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 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
  • 2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註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 原狀。 前項興建臨時住宅行為依水土保 持法第十二條第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及期 限;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興建前項臨時通路或設施,依水 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工程完成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 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六、深山交通不便、山區地形陡峻、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 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 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 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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