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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第三類工程:未達五○○萬元之工程。前項各類工程所訂金額,係指工程發包、第二、三類工程: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第二類工程經發包後,因工程費減少,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於檢具開標紀錄表送請本局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類別處理。第二類工程因決標後,其工程費達第一類工程時,應補具相關文件送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及本局備查,並依第一類工程之規定處理;第三類工程因決標後,其工程費達第二類工程者,應補具相關文件送本局備查,並依第二類工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