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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填塞圳 第九十二條之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者。 第九十二條之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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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 加經費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 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授 權分局自行核准,並函報本局 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 費上限時,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填塞圳路者。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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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類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 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 加經費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 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授 權分局自行核准,並函報本局 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 費上限時,分局需函報本局同 意後始可辦理。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填塞圳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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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類工程預算書編製後, 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 其增加經費未超過原核准經 費百分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 下者,授權分局自行核准, 並函報本局備查,惟超過前 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 局需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可辦 理。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填塞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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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 者,處最高罰鍰金額三百萬元。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故意申報不實或第十三條第一項故意未予信 託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一)故意申報不實或未予信託價額在三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六 萬元。(二)故意申報不實或未予信託價額逾三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 高罰鍰金額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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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0
- 內容:
- 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加經 費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授權分局自 行核准,並函報本局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所需經 費超過原核准經 費,其增加經費未 超過原核准經費 百分之二十且三 百萬元以下者,授 權分局自行核 准,並函報本局備 查,惟超過前述所 規定之經費上限 時,所需經 費超過原核准經 費,其增加經費未 超過原核准經費 百分之二十且三 百萬元以下者,授 權分局自行核 准,並函報本局備 查,惟超過前述所 規定之經費上限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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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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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