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9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46秒
-
18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01-08
- 內容:
- 邀請民眾每月來阿里山感受阿里山四季之美,8日在阿里山公路旁的牛埔仔愛情大草原,舉辦「四季茶旅X浪漫雲之鄉」開場,南投分局長陳榮俊、阿管處長洪維新、嘉義林區管理處秘書鄭鈞謄、嘉縣文化觀光局副局長李茂鍾等來賓,共同主持開幕,音樂會及茶席、竹筒飯、咖啡等品嘗體驗活動,吸引大批遊客,
-
182.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0-05-07
- 內容:
- 區內90%土地為森林區及山坡地保育區, 其中多數為林業用地,少數為農牧用地, 山澗泉樂軸線:高雄市杉林區、美濃區、旗山區、大樹區及屏 東縣高樹鄉、三地門鄉等6行政區。綠色循環食農生產,創造零廢棄物的 農事生產循環 杉林區築夢新故 鄉文化產業發展 協會 郭建德 結合杉林區與美濃區客家文化,導入 不同物產與環境的文化推動 杉林區日光小林 社區 王民亮 復耕傳統作物,結合小林傳統里山生 活及文化,打造農事深度體驗 大樹、旗山區 保證責任高雄市 家緣農產品生產 合作社 張坤耀
-
183.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9-05-20
- 內容:
- 義勇公園上方大崩塌、信福路150號大崩塌及坪林區台9線39.6K崩塌等 災害復建工作,台9甲往北行駛可銜接省道台9線而達新北市新店區 及坪林區,往南行駛可達著名的烏來溫泉風景區,為計畫區唯一聯外區內90%土地為森林區及山坡地保育區, 其中多數為林業用地,少數為農牧用地,地形零碎耕地面積較少, 山澗泉樂軸線:高雄市杉林區、美濃區、旗山區、大樹區及屏 東縣高樹鄉、三地門鄉等6行政區。綠色循環食農生產,創造零廢棄物的 農事生產循環 杉林區築夢新故 鄉文化產業發展 協會 郭建德 結合杉林區與美濃區客家文化,
-
18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採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 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 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為百分之四十。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
18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及區域計畫劃設之森林區 34.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及區域計畫劃設之森林 區 34 .森林區不得設置。 3.除建築用地外,限於點狀使用,其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森林區不得設置。 3.除建築用地外,限於點狀使用,其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
18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第四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 出森林區域。 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各級政府應 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
18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 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 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 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 員會勘同意後施工,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 森林區域。 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 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 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 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 機關、
-
18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水土保持申報書之種類及規模)第三條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計畫名稱 案件編號 開發種類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案件編號 開發種類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採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 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
-
189.
-
190.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採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為百分之四十。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