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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影本應送機關備查。屬前項情形所致履約期間之一切損失,由廠商負責。第十四條 保險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營造綜合保險,其項目如下:工程財務損失險:依扣除保險費後之發包工程費加機關供給之材料費投保,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工程總價內,由廠商給付,機關不另給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