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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各款所稱須特別保護、風蝕嚴重、以 保護土地資源及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 爰第二項第二款增 列「大規模崩塌潛 勢區及其影響範 圍」。 四、 另現行第二項第二 款所定「經中央主 圍,亟需加強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管機關指定達一定 規模以上之崩塌 區」,其內涵與土石 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 「大規模崩塌災 害」相同,為避免法 規疊床架屋,爰將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達一定規模以上 之崩塌區修正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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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行為,其種類及規模非屬同條第四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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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 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 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 者,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 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 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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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 國家公園區內,經國 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 二款規定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