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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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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
    題:
    110年度委託辦理計畫(事項)經費報告表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110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國土利用監測整合作業 13415729 110/1/27 110/12/28 110/12/28 水土保持發展 13415729
  • 132.
    題: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資料來源:
    行政透明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查本案111年 12月22日刊登之招標公 告,其中「檢舉受理單位」 欄位所載部會署採購稽核 小組連絡資料為「內政部採 購稽核小組」連絡資料,核 有誤載之情形,正確應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連絡 資料,請注意改進。
  • 133.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30
    容: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 134.
    題: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三)強化政治獻金│每年完成政治獻金專│內政部、││    每年完成遊說宣導│內政部、││           │  內政部彙整。      │)、內政││        
  • 135.
    題: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三)內政部部長。(四)外交部部長。(五)國防部部長。(六)財政部部長。
  • 136.
    題:
    土砂災害防止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第一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算不超過三個月範圍內政令所定之日起施行。(政令之委任)第四條 前二條所定事項之外,1 本法自公佈日起算不超過六個月範圍內政令所定之日起施行。附 則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五四號)第一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算不超過一年範圍內政令所定之日起施行。附 則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律第一第一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算不超過二個月範圍內政令所定之日起施行。(經過之措施)第二條 依本法修訂後的推動土砂第一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算不超過三個月範圍內政令所定之日起施行。 (政令之委任) 第四條 前二條所定事項
  • 137.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第三條 本法實施之際從前之總理府、法務省、外務省、財政省、教育省、內政省、農林水產省、通商產業省、運輸省、郵政省、勞動省、建設省、或是自治省( 第三條 本法實施之際從前之總理府、法務省、外務省、財政省、教育省、內政省、農林 水產省、通商產業省、運輸省、郵政省、勞動省、建設省、或是自治省(以下於 此條稱為「第三條 本法實施之際從前之總理府、法務省、外務省、 財政 省、 教育 省、 內政 省、農林水產省、通商產業省、運輸省、郵政省、勞動省、建設省、或是自治省(以下於此條稱為「
  • 138.
    題: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二)清疏土石為無價料者1、清疏所產生之無價料,依照內政部發布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相關規定辦理。
  • 13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01[-2,-4]避雷及接地設備未審查,或□特殊避雷針無內政部營建署核可文件 A1 A2 □5.01[-2,-4]避雷及接地設備未審查,或□特殊避雷針無內政部營建署核可文件 A1 A2 □5.
  • 140.
    題:
    111年土石流災害防救演習主辦機關精進會議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2-08-26
    容:
    邀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衛生福利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民政司、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共同針對臺東縣及基隆市111年災害防救演習各項演練項目精進方式進行交流與討論,並請各與會單位於後續訂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或辦理災害防救演習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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