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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8
- 內容:
- 本評選作業時程為每年一月底前由分局提送相關資料,並於三月底前由本局召開評選會議。 幕僚作業由保育治理組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資料彙整、評選會議召開、成績計算與結果核定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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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6
- 內容:
- 四、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局及所屬各分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本局各級業務相關主管或承辦同仁列席。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七、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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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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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
- 標題:
-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第七條 社區公約依前條規定簽署同意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社區公約及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社區公約制定會會議紀錄,包含異議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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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意見處理: 勘查結果:提審查會議,建議□優先辦理 □錄案視經費研處 □緩議 □不予補助□其他: 類別 □屬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者。 意見處理 : 勘查結果 :提審查會議,建議□優先辦理 □錄案視經費研處 □緩議 □不予補助□其他: 類別 □屬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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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四、本工作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工作小組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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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四、本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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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前項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公告於村里辦公室,及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式通知社區居民。第 四 條 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且其出席成年居民人數應達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第一項會議決議以出席成年居民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 五 條 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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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三)工程輔導結果檢討會議工程輔導作業完成後,本小組應邀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包商有關人員於適當地點召開工程輔導結果檢討會議。輔導小組召開輔導結果檢討會後清場,再行召開品質缺失扣點會議,並在「水土 保持局工程輔導品質缺失扣點對照表」之扣點範圍內討論決定扣點點數,填寫本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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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二)各提報計畫應於該次審查會議結束後,依審查意見至本署委辦計畫管理系統(https:為審查提報之委辦計畫,應組成專案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查委員組成及會議召開程序如下:(一)審查委員計十七人,由副署長分別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三)審查會議出席委員人數需達全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