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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11-09
- 內容:
- 舉辦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審查會 參考說明會與會人員之意見修正後,則依據「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5條規定,邀請相關 機關(構)及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再依據審查結果修正相關 圖資及更新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後,依行政程序辦 理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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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裁處確定有案者。(二) 原持有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承受之耕地,有擅自出售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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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且取得各項設施合法文件後,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農產品驗證,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友善環境耕作。第26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第26-1條 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得依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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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3條 依前條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除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者外,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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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本細則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第3條 (刪除)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依法共同設立全國性主管機關對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證明文件之案件,應於該證明文件核發後,予以建檔列管,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會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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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第4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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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本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農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或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五、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核發設置休閒農場之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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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四、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計算。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率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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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承受」;於該土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及准駁,準用前二條規定。第一項變更,包括耕地所有權之移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第14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擅自變更使用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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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應配合農業機關(單位)依第十條規定之實地勘查辦理。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