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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可按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占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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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3-24
- 內容:
- 特依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相關規無者免)等;如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查處並限期改正完成。水土保持計 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與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 畫等相關規定,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 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及土石流災害 防救業務計畫等相關規 定,無者免)等;如涉及 違反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者,由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法查處 並限期改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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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7-01-04
- 內容: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各項工程,為減少、避免災害,除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本注意事項。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辦理各項工程, 為減少、避免災害,除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 四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外,並應注意本注意事 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辦理各項工程, 為減少、避免災害,除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 四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外,並應注意本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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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管機關通知限期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屆期未實施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水土保持部分,四、前項第六款,視實際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增設必要臨時防災措施。五、前項第七款,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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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一、為執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提供農路規劃、設計之原則,及辦理既有農路之改善,減少非必要之開挖及破壞,特訂定本規範。六、農路各水土保持設施之設計,應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辦理。七、選用農路各級設計規範時,各級設計規範間不得混合使用,倘若超出單車道農路規範時,應從其道路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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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仍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其費用,應以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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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配合恢復自然植生方式,降低裸露面積,並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三、必要時得以臨時性設施輔助;除有安全疑慮,漁、牧業,未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致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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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河川集水區整體治理)第九條 各河川集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整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以書面將處理費用及政府補助與水土保持義務人所付之比率通知所有人;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 (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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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水土保持之檢查)第八條 (刪除)第八條之一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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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一級坡至三級坡。第四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並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第三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並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