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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標題:
- 平地農路改善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重要工 作項目 工作數量預算金額(千元) 單位 全程計畫 目標 110年1月 至113年 12月 至000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符合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 告金額(100萬元)以上者(須特別注意配合款編列額度之合理性),應依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 DS2023030709170947144 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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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標題:
- 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重要工 作項目 工作數量預算金額(千元) 單位 全程計畫 目標 110年1月 至113年 12月 至000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符合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 告金額(100萬元)以上者(須特別注意配合款編列額度之合理性),應依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 DS2023030709170290846 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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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重要工 作項目 工作數量預算金額(千元) 單位 全程計畫 目標 110年1月 至115年 12月 至700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符合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 告金額(100萬元)以上者(須特別注意配合款編列額度之合理性),應依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附表三 一、購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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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書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重要工 作項目 工作數量預算金額(千元) 單位 全程計畫 目標 110年1月 至113年 12月 至546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符合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 告金額(100萬元)以上者(須特別注意配合款編列額度之合理性),應依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附表三 一、購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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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標題:
- 平地農路改善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重要工 作項目 工作數量預算金額(千元) 單位 全程計畫 目標 110年1月 至113年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須特別注意配合款編列額度之合理性),應依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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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標題:
- 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重要工 作項目 工作數量預算金額(千元) 單位 全程計畫 目標 110年1月 至113年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須特別注意配合款編列額度之合理性),應依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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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重要工 作項目 工作數量預算金額(千元) 單位 全程計畫 目標 110年1月 至115年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須特別注意配合款編列額度之合理性),應依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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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書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重要工 作項目 工作數量預算金額(千元) 單位 全程計畫 目標 110年1月 至113年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須特別注意配合款編列額度之合理性),應依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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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標題: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並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附件四(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8
- 內容:
-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六)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 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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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為後續產品推廣可準確命中客戶需求以提升 產業銷售金額。 13. 得按計畫經費總額( 不含行政管理費)扣除設備費金額後之百分之十計算,未 通過評鑑者不得編列。 二、實支數最高不得超過核定金 額,未依規定者,其相關支出 應予剔除。 一、實支數最高不得超過核定金 額,未依規定者,其相關支出 應予剔除。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 為限,額度以不超過本部計畫 預算總額扣除設備及投資、獎 補助費後金額百分之十為原 則,如確有需要超過百分之 十,應詳列預算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