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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說明如下: □ 無 □ 有,姓名與職務為: 四、本團體有無 貴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之情形,說明如下: □ 無 □ 有,姓名與擔任職務為: 五、本團體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 經理人( □ 無 □ 有,姓名與職務為: 四、本團體有無 貴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離職後 三年內,說明如下: □ 無 □ 有,姓名與擔任職務為: 五、本團體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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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人 員,有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主管 機關應予懲處。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 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 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 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 能獨自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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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人 員,有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主管 機關應予懲處。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 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 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 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 能獨自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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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 人員,有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 主管機關應予懲處。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 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 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 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 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 不能獨自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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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標題:
-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 資料來源:
- 行政透明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遴選委員及 評選前,均應確認委員是否能公正執行職務,委員如被列 為不得遴選委員名單,屬無法公正執行職務之情形,即應 依前開規定將委員予解聘。惟未見卷附機關查詢「不得遴 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名單」關辦理評選作業機關於評選前應再確認委員是否 能公正執行職務,委員如被列為不得遴選委員名單,屬無 法公正執行職務之情形,即應依前開規定將委員予解 聘)(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5款)機關於遴選委員及 評選前,均應確認委員是否能公正執行職務,委員如被列 為不得遴選委員名單,屬無法公正執行職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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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6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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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五) 有事證足認申報人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六) 有事證足認申報人涉足賭場、酒家、舞廳及其他不當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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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 之各類公職人員(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 府、院另行訂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 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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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標題: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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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標題: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五、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二、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檢舉。三、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貪污瀆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