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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3.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一致時,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定案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3)圖冊繪製: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