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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1.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一、集水區之治理。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河川集水區整體治理)第九條 各河川集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整體之治理規劃,
  • 1062.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1063.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一級坡至三級坡。第四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並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第三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並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
  • 106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水土保持實施及檢查)第十二條 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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