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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內容: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 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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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 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 機關依職權定之。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 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 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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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7~§11 其他如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上級職權命令公職人員迴避、 迴避後代理人規範、年度彙報等規定 禁止行為 §12 禁止圖利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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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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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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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及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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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01
- 內容:
-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及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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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01
- 內容:
-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及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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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 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為避免行 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七十九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後,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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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