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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之許可適用細 目,處理林業經營或林產物 初級加工過程之枝、葉、梢 或殘材等林業剩餘資源所 流籠纜 線設施 限點狀使用,並限供運送林產物 使用,不得載運人員,且須依照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 林業機 具室 限供停放林業經營或林產物初級 加工機具使用。其興建面積依自 有機具邊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二 流籠纜 線設施 限點狀使用,並限供運送林產物 使用,不得載運人員,且須依照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物設置 林業機 具室 限供停放林業經營或林產物初級 加工機具使用。其興建面積依自 有機具邊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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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107 四、林產物及林木種苗生 產 應用生物技術、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 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 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 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 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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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0-04
- 內容:
- (四)精進林產物加工與技術擴散之研究 1. 竹林更新、增產策略及產業多元化利用-智慧科技導入 竹林收穫與輔具作業技術開發、竹產業技術發展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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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四、 林產物及林木種苗生產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從事林木生產、育種、種原保存利用、種苗繁殖者,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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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流籠纜 線設施 限點狀使用,並限供運送林產物 使用,不得載運人員,且須依照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物設置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 規範」 林業機 具室 限供停放林業經營或林產物初級 加工機具使用。其興建面積依自 有機具邊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二 點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 百三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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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 出森林區域。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三十條 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 出森林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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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 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 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 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 員會勘同意後施工,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補辦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 森林區域。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 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 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 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 員會勘同意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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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 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 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 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 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 區域。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 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 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 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 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三 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 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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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 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 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 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 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 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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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 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 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 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 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