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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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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得獎金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含)以上,得獎者 須先繳交10%稅金,得獎者須依法將應納稅款繳交承辦單位後始得領取 獎金,如得獎者未依規定繳納稅額,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者之得獎資格。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含)以上,得獎者須 先繳交10%稅金,得獎者須依法將應納稅款繳交承辦單位後始得領取獎 金,如得獎者未依規定繳納稅額,主辦單位得撤銷得獎者之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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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申請者保證近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6. 補助或交易對象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 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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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二) 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三) 三年內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 滿之情事。 (二)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三)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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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申請者保證近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6.補助或交易對象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 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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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5-23
- 內容:
- (二) 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三) 三年內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 滿之情事。 (二)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三)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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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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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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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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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 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令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 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 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令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