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終止委任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查定業務,並將該業務委任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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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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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農保字第1121866456號 |
依 據 |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
公告事項 | 一、委任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二、本公告生效前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受理審查中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查定業務案件,於本公告生效後,移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 |
聯絡人資料 | 坡地管理組 林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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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2公告 | 77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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