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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卓溪鄉-D010(卓溪)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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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卓溪鄉-D010(卓溪)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42666609號
依  據 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
聯絡人資料 坡地管理組 蔡正工程司

一、「花蓮縣-卓溪鄉-D010(卓溪)」大規模崩塌潛勢區邊坡不穩定,如遇豪大雨,其坡面土體可能下滑,造成大規模崩塌之發生與危害,且下游緊鄰卓溪國小、卓溪郵局、卓溪衛生所、卓溪鄉民代表會等保全對象,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亟需加強辦理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旨案劃定範圍其坡度陡峭,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符合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花蓮縣-卓溪鄉-D010(卓溪)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玉里鎮新大禹段共5筆土地,總面積3.04公頃;前開劃定位置圖、範圍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
三、旨案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為管理機關,該區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與花蓮縣政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卓溪鄉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四、重大管制事項:依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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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溪公告附件圖資 1144kb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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