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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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 補助對象
1農民:在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2農業企業機構:在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並提出設立、實績證明文件之農業企業公司。
- 補助範圍
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山坡地為限,並依不同補助項目以現況依法從事農作或森林使用之土地為限,但超限利用地尚未改正完成者,不得補助。
(山坡地範圍線上查詢:https://serv.ardswc.gov.tw/)
- 受理單位
依不同地區,向本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各分署轄區分布如下:
受理單位 受理地區 地址 電話 臺北分署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連江縣 新北市新店區精忠路10號 02-22125285轉1300 臺中分署 臺中市、苗栗縣 中市豐原區陽明街22號 04-25261165轉2100 南投分署 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 南投市復興路350號 049-2231169轉3415 臺南分署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金門縣 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 06-2684367轉4200 臺東分署 臺東縣 臺東市中華路一段665號 089-323057轉5100 花蓮分署 花蓮縣 花蓮市府後路26號 03-8221141轉6101 -
檢附文件
1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申請書。
2申請人為農民者,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3申請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附所營事業具備農業生產相關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實績證明文件(含近2年實際從農經營證明及繳稅證明)、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申請人所有,免附;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承領土地證明)影本或其他足茲證明具有合法使用之文件。
5同意施作書件,土地若為申請人單獨所有,免附;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
6切結書。
7其他經受理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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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
1申請人備妥相關文件
2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3文件審查 (資料如不齊需補正→回到1)
4通知申請人現勘
5現勘審查 (免擬具或檢附簡易水保核定函)
6核定補助、並通知申請人
(施作期間3+3個月)7施作完成報告書
8檢查 (如不合格需限期改善→回到7)
9核發補助款並通知申請人
10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