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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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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一) 私有地:

1.受理機關: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2.受理對象: 土地所有權人。
3.檢附文件: 1.查定: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
2.更正查定: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近10年內無違規紀錄證明文件。
4.處理步驟: 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辦理圖資查定或更正查定作業,倘無法由圖資辦理者,函復申請人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事務所將鑑界日期分別通知本署及申請人會同辦理。

(二) 公有地:

1.受理機關: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2.受理對象: 土地管理機關。
3.檢附文件: 1.查定:申請函。
2.更正查定:申請函、近10年內無違規紀錄證明文件。
4.處理步驟: 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辦理圖資查定或更正查定作業,倘無法由圖資辦理者,函復申請機關(單位)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事務所將鑑界日期分別通知本署及申請機關(單位)會同辦理。

(三)注意事項:

1.限非直轄市,位於直轄市之土地請逕洽各直轄市政府。

2.限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位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者,無須辦理查定。

3.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更正查定有下列情形應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另檢附「原住民保留地諮商同意切結書」:

(1)申請由「宜農牧地」更正為「宜林地」。

(2)申請由「宜林地」更正為「加強保育地」。

(四)相關法規:

1.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2.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3.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五)山坡地範圍及查定結果查詢:行動水保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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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申請書(odt檔) 16kb odt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更正申請書(word檔) 24kb docx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更正申請書(odt檔) 15kb odt
原住民保留地諮商同意切結書(原基法第21條規定) 28kb doc
原住民保留地諮商同意切結書(原基法第21條規定) 6kb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