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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 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 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 並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 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 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 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 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 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 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 並公告之。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 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 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 並公告之。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 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 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 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 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 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 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 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 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 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 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 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 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 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 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 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 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 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 區域,並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 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 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 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