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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向本署申請涉訟輔助,並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前往。陸、附則二十八、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向本 署申請涉訟導助,並於受司法 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 前往。訂定因公涉訟適用及準用對象 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致生 法律訴訟,得申請涉訟導助及公 假。得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向本署申請 涉訟輔助,並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給予 公假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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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五)回鄉青年除因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得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六)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認可政府單位辦理農村再生相關活動需求參與者,或辦理農村社區參展相關活動報請分局同意者。關辦理之訓練課程及相關測驗,得經用人組織同意後以公假方式辦理,惟其總時數每月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五、本人已清楚了解請假、公假之各項規定,並同意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要求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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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六) 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舉辦活動需求及參與必要之教育訓練者。因工作需要報名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訓練課程及相關測驗,得經用人組織同意後以公假方式辦理,惟其總時數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 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 (六) 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舉辦活動需求及參與必要之教育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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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12-25
- 內容:
- (三)參加員工郊遊聯誼活動人員,准以「公假」登記。(四)辦理聯誼活動應請特別注意旅途交通安全,並於出發前務必辦妥旅遊平安保險。